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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两家燃气公司被行政处罚!

  6月5日,泊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发布了(泊城执)罚决〔2023〕12号、19号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消除,分别被泊头市城管局处以行政罚款2.4万元、1.1万元。

  据悉,泊头市华奥燃气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①调压站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器;②调压箱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泊头市亿铭燃气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天然气卸车液相盲板处泄漏。

  第41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理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做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理应当依法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时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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