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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立项阶段燃气企业就要参与每日记录现场指导情况附件可作范本!河北发布意见

  原标题: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立项阶段燃气企业就要参与,每日记录现场指导情况,附件可作范本!河北发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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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改委、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涉气第三方施工程序,确保涉气施工安全。

  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行业管理部门、供电公司和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办理涉气项目立项阶段,要函告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燃气主管部门要积极和建筑设计企业对接。建筑设计企业要于工程施工前5日内,组织燃气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燃气企业、施工、监理等单位做会商,会商一致后,方可施工。

  通知进一步明确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和控制范围,强调要压实安全责任,明确燃气企业与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燃气企业及施工、监理单位要强化施工现场应急处置。燃气企业要在接到建筑设计企业书面咨询3日内,及时反馈地下燃气管道情况,要做好施工前燃气设施保护准备,安排专人对实施工程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强化施工现场指导。燃气企业要严格落实燃气巡检制度,提高巡检质量。

  在个人在进行房屋翻建、开挖渗水井等涉气施工方面,《通知》也规定了个人及燃气企业要遵守的责任。《通知》规定个人要提前5日书面告知燃气企业和村(居)委会。会同施工单位和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燃气管理部门。确定具体施工时间后,提前24小时告知燃气企业,并邀请燃气企业派员现场指导,在燃气企业专业人员到场前,严禁施工作业。

  燃气公司需要强化自身对于燃气管线的安全保护责任,加强日常巡线管理,与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对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和监护,否则将会被信用惩戒,造成事故的将面临民事索赔,严重的更可能会被取消特许经营权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双代办,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改革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为切实加强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确保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各市燃气主管部门为召集单位,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交通、通信、住建(城管)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及供电公司、燃气企业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研究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重要事项,提出解决措施,统筹协调推进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参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本辖区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完善沟通会商制度。各市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交通、通信、住建(城管)等行业管理部门、供电公司和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涉气项目立项阶段,要函告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燃气主管部门要积极和建设单位对接,对涉气交叉、并行的路由施工点提出意见建议。建设单位要于工程施工前5日内,组织燃气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施工、监理、燃气企业等单位做会商,会商一致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建立涉气项目台账月报制度。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建立涉气第三方施工项目台账,具体包括项目名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位置,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燃气企业的有关人员信息(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燃气企业旁站人员、巡线员、驻村安全员等),以及涉气施工部分工程进展。动态更新以上信息,每月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一)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中低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米以内的区域;次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1.5米以内的区域;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5米以内的区域。

  (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中低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0.5~5米区域;次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1.5~15米的区域;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5~50米的区域。

  (一)禁止开展的作业活动。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在穿越河流燃气管道下方进行挖泥、采沙等作业;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保护性开展的作业活动。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活动,或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控制范围内,从事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必须与燃气企业一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核实燃气管道详细资料。在方案设计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情况。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燃气企业现场踏勘,燃气企业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建设单位同时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不能确认管道准确位置时,应组织施工单位、燃气企业等单位人工开挖核实,划定防护范围。

  2.明确参建各方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沟通一致,在相关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相应的燃气管道保护责任。

  3.落实告知和会商制度。在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提前5日告知燃气企业,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燃气企业签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协议(附件1),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附件2)和应急抢险预案(附件3),并按规落实会商制度。

  4.强化施工期间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并加强日常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当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燃气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因施工单位更换或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原因,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燃气企业补充完善或重新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技术资料,在项目设计文件中充分考虑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要求,对涉及到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意见。在设计交底时,应包含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内容。

  1.加强施工前期准备。工程开工前,组织人员现场踏勘,核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管道情况,不能确定燃气管道具体路由的,主动向建设单位和燃气企业沟通获取相关信息,配合建设单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制定和会商等有关要求,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施工班组、作业人员等应层层交底,交底须有文字记录且双方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变更的应重新交底。

  2.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涉气施工公示制度,在涉气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标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燃气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道保护要点。提前24小时将具体施工时间告知燃气企业,邀请燃气企业派员现场指导,在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场前严禁进行施工作业。

  3.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发现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或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燃气企业,待与燃气企业现场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严格落实涉气第三方施工挖掘机、装载机司机岗位风险告知卡上的各项要求(附件4),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

  配合建设单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制定和会商等有关要求。在涉气施工前,审查地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措施,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对施工班组,顶管作业、机械操作等作业人员进行燃气设施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并签字确认。工程施工中,应对涉气第三方施工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杜绝违规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危及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报告建筑设计企业。

  1.及时反馈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在接到建筑设计企业书面咨询3日内,书面反馈有无燃气管道,并提供相关资料,应包括燃气管道的材质、管径、压力、位置、走向、埋设方式、埋深(标高)等内容。不能确认地下燃气管道准确位置的,应当告知并配合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坑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情况,划定防护范围。

  2.做好施工前燃气设施保护准备。配合建设单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制定和会商等有关要求。安排专人对施工单位做技术交底,填写燃气设施交底记录及施工注意事项表(附件5)。对采用非开挖施工方式的建设项目,应认真研判可能对燃气管道运行造成的安全风险,并与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3.强化施工现场指导。在接到施工单位开工信息后,应积极配合,按约定的时间派专人准时进驻施工现场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指导施工作业,每日记录旁站情况(附件6)。发现施工单位不规范操作导致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旁站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处置常识,熟知管道阀门位置,涉气施工时全程旁站,不得擅自离开;现场燃气管道涉及多路气源、具有多个气源控制阀门的,旁站人员应不少于2人,确保出现险情时能够及时处置。

  4.严格落实燃气巡检制度。严格按照省住建厅《城乡埋地中低压燃气管道巡检工作规程》要求开展巡检工作,提高巡检质量,及时发现和整治标志标识缺失等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隐患。对涉气第三方施工管道周边区域,增加巡检频次,确保气源控制阀门能够正常启闭。

  对巡检发现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巡检人员应立即制止,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发放告知书(附件7);施工现场无签收相对人或制止无效、拒签的,巡检人员应现场拍照留证,立即报告燃气企业,并盯守现场。燃气企业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个人进行房屋翻建、开挖渗水井等涉气施工,要提前5日书面告知燃气企业和村(居)委会。会同施工单位和燃气企业一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燃气管理部门。确定具体施工时间后,提前24小时告知燃气企业,并邀请燃气企业派员现场指导,在燃气企业专业人员到场前,严禁施工作业。

  (一)施工、监理单位。当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启动应急抢险预案,会同监理单位迅速组织疏散周边人员,设置警戒区域,防止事态扩大,第一时间向消防、公安、建筑设计企业、燃气企业等有关单位报告,并协助燃气企业抢修工作。

  (二)燃气企业。燃气企业要迅速响应应急抢险预案,现场旁站及相关人员立即关闭燃气管道阀门,并第一时间上报燃气管理部门,视情发布停气通知等相关信息。待风险隐患消除后,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损坏管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抢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一)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各地住建(城管)、发展改革、公安、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通信部门要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依据职责严格本行业领域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加强层级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责任,确保运行安全。

  (二)加大执法问责力度。各地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零容忍”联合执法,对未落实涉气施工管理制度的相关责任方,依法依规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力震慑。

  (三)组织实施信用惩戒。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通过公开曝光、约谈、列为重点审查和重点监管对象、严格资金监管、记分管理、信用管理等措施进行惩戒,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限制其招投标、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将燃气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执法案例、事故危害及剖析等作为燃气行业安全常态化宣传教育、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公益宣传、建设从业人员学习培训等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安全防范意识。

  (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托各类媒介平台,公布燃气管理部门、燃气企业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办理反馈及信息通报机制。发挥政府、企业两个层面举报奖励引导作用,强化举报奖励管理,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相关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群防群治,共同保护燃气设施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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