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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江西省水路运输处理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江西省水路运输处理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议

  (2014年1月27日第18次江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社会主义法制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则,省人民政府决议对《江西省水路运输处理办法》等11件规章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十二条修正为:“运营水路运输事务,应当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分的规则,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或许省、设区的市的港航处理部分赞同。

  “担任批阅的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查看结束,并作出准予答应或许不予答应的决议。予以答应的,发给水路运输事务运营答应证件,并为请求人投入运营的船只配发船只营运证件;不予答应的,应当书面告诉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正为:“运营船只处理事务,应当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担任水路运输处理的部分赞同。

  “请求运营船只处理事务,应当向前款规则的部分提交请求书和证明请求人契合规则条件的相关资料。

  “受理请求的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查看结束,作出准予答应或许不予答应的决议。予以答应的,发给船只处理事务运营答应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存案,不予答应的,应当书面告诉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正为:“对无营运证运营水路运输的,责令其中止运营,并处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将第二十二条修正为:“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内河船只的所有人或许运营人应向船只查验安排请求附加查验: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卫生”。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卫生答应证”、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卫生答应证或”。

  (四)将第十三条修正为:“食用盐、国家储藏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分一致分配、调拨。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由制盐企业和用盐企业两边按国家有关规则施行合同订购。其他工业用盐,制盐企业在完结当年分配调拨计划和保证合理库存的基础上,能够进行自销。

  (五)将第十八条修正为:“盐政法律人员凭行政法律证件对盐业商场和各行业用盐户的用盐状况进行查看,被查看单位和个人有必要据实供给有关资料和状况,答复问询。”

  (六)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正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的规则,阻止盐政法律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分。”

  将第二十五条修正为:“架空电力线路建造应尽量防止穿过城市公园绿洲,有必要穿过期,应与城市园林主管部分洽谈,并留意避开景象美丽和游人会集的区域。如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转需修剪林木的,应按统筹线路安全运转和林木正常成长的准则,由园林部分担任修剪并坚持往后林木天然成长终究高度和导线之间的间隔契合安全间隔的要求,由电力企业按国家规则一次性付出所需费用。

  “依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有必要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栽培林木的,园林部分应与当地电力企业洽谈后栽培矮小树种,并担任修剪坚持林木天然成长终究高度和导线之间的间隔契合安全间隔的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建造穿过景色名胜区的,应与景色名胜区主管部分洽谈,并尽量防止损坏景象、景象。”

  (一)将第十一条修正为:“阻止收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因特殊状况需求收集保护的野生植物,有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处理。”

  将第八条修正为:“经省林业行政部分赞同,保护区处理安排在保护区划定必定面积的中心区,予以公告,并在中心区内树立水位线标志桩,每年依据具体状况确认最低水位线,拟定控水计划。

  将第十一条修正为:“从事人工影响气候作业的人员,应当经省气候主管安排训练、查核合格后,方可施行人工影响气候作业。”

  (一)将第八条修正为:“蚕种出产分为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

  “请求蚕种冷藏、浸酸出产答应证,应当具有与冷藏才能相适应的冷藏仓库、浸酸设备仪器、场所和相关专业技能人员。”

  (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正为:“请求蚕种出产、运营答应证应当向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主管部分提出。受理请求的农业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结审阅,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批阅。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做出批阅决议。不予赞同的,应当书面告诉请求者,并说明理由。”

  (一)将第十二条修正为:“农机监理安排应当依照国家规则对农机进行安全查验。

  (二)将第十三条修正为:“上路行进的拖拉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所有人应当按规则向挂号该拖拉机的农机监理安排请求改变挂号:

  (一)将第一条修正为:“为了标准种畜禽出产运营行为,保护种畜禽出产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种畜禽处理,促进种畜禽工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正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出产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获得种畜禽出产运营答应证。

  “农户养殖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数剩下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养殖种公畜进行合作配种的,不需求处理种畜禽出产运营答应证。”

  “(一)出产运营的种畜禽,有必要是通过国牲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判定的种类、配套系,或是通过赞同引入的境外种类、配套系;

  “(三)有兽医室、病畜阻隔舍、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并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有与出产运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备设备,有种类标准、育种计划,系谱档案和技能资料齐全;

  “出产牲畜卵子、冷冻、胚胎等遗传资料的,由请求人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请求,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分初审后,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分批阅。

  “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祖代场、当地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一级种畜扩繁场、种公猪站的出产运营答应证,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请求,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分审阅发放。

  “二级种畜扩繁场、爸爸妈妈代种禽场、牲畜人工授精站的出产运营答应证,向设区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请求,由设区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分审阅发放。

  “孵化坊、产品仔畜繁殖场、牲畜改进服务站(点)的出产运营答应证,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请求,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分审阅发放。”

  (五)将第五条修正为:“请求种畜禽出产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分提交以下资料:

  (六)将第六条修正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完结批阅。

  “需求现场审阅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分安排专家组审阅。专家组审阅时刻不计算在批阅期限内。

  “经专家组审阅契合条件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分作出答应决议,发放种畜禽出产运营答应证;不契合条件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分告诉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七)将第七条修正为:“种畜禽出产运营答应证施行一场一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分一致印制。

  “种畜禽出产运营答应证的有用期为三年。有用期满需求连续的,被答应人应当在有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答应连续请求。

  “种畜禽出产运营答应内容产生改变,应当依照原答应程序处理改变手续,其种畜禽出产运营答应证有用期不变。”

  (一)将第十三条修正为:“燃气运营施行答应证准则。从事燃气运营的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四)企业的首要担任人、安全出产处理人员以及运转、保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训练并查核合格;

  “契合前款规则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燃气处理部分核发燃气运营答应证。”

  (三)添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燃气运营企业应当树立安全查看和安全服务准则,实行对用户安全查看和安全服务的职责,安全员上门抄表时,应当将安全查看成果记载并奉告用户。燃气运营企业发现用户违背安全用气规则的,应当予以劝止、阻止,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整改。”

  (四)添加一款,作为第四十条第一款:“燃气用具装置、修理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依照国家标准和标准装置、修理燃气用具,装置、修理资料和配件契合国家标准;

  “(三)燃气用具装置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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