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限界桩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限界桩的办理和保护,依据《行政区域界限办理条例》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区域界限界桩,是由行政区域毗连的各方人民政府一起埋设的,用于指示行政区域界限实当地位的标志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级担任各级行政区域界限界桩的办理作业。
行政区域毗连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详细承当各级行政区域界限;)的办理和保护作业。
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限协议书或许有关各方人民政府达到的其他协议中未明晰界桩办理职责方的,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签定协议予以明晰,经有关各方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并报该行政区域界限同意机关的民政部门存案。
(一)毗连两边人民政府签定的行政区域界限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效果表;
(二)毗连两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定的行政区域界限、界桩办理协议或许签发的行政区域界限、界桩办理文件;
(三)毗连各方人民政府或许民政部门签定的行政区域界限交会点协议书及其附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界桩办理作业中,应当明晰职责分工,依照规则程序移动或许增设界桩、及时修正或许康复损坏的界桩、查办损坏界桩的行为,保证界桩方位精确、埋设结实、显着易见、注记明晰、档案齐备。
因建造、开发项目确需移动界桩的,建造、开发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由行政区域界限毗连的任何一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经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
第八条 需求增设界桩时,毗连两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协商一致,确认增设界桩的数量和埋设方位,明晰界桩办理职责方,一起提出计划报该行政区域界限同意机关的民政部门同意后施行。
第九条 对主体完好、边角细微损坏的界桩应当修正;对基座松动但主体完好的界桩应当在原地加固扶正。
第十条 对丢掉或许严峻损坏、修正困难的界桩,应当从头制造,并依据下列景象在原地康复埋设或许移位埋设:
(一)双立、多立界桩和坐落行政区域界限上的单立界桩,依照界桩效果表和登记表的记载在原地予以康复;无法在原地康复的,由两边就近选定恰当方位移位埋设。
(二)不在行政区域界限上的单立界桩,由两边就近在行政区域界限上选定恰当方位埋设或许改设为双立界桩埋设。
(三)行政区域界限交会点单立界桩无法在原地康复的,能够改设为双立或许多立界桩埋设。
第十一条 移动、增设、修正或许康复界桩,应当在毗连行政区域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员在场的状况下,由担任办理该界桩的一方安排施行。
第十二条 移动、增设或许康复界桩,应当依照勘界测绘技能规则的有关要求,制造、埋设界桩,测定界桩坐标,填写界桩效果表和登记表,拍照界桩相片。
第十三条 担任界桩办理作业的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树立本级界桩日常办理档案,每年向毗连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报界桩办理状况。
移动、增设或许康复界桩后,由担任办理的一方将有关界桩变化的文件、材料收拾归档,并送毗连各方保存一套,同时报该行政区域界限同意机关及其民政部门存案。
第十四条 担任办理界桩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能够延聘当地居民为界桩保护员。
第十五条 界桩保护员应当当令查看所保护的界桩,铲除界桩周围杂草、淤泥和遮挡物,改写界桩注记,坚持界桩整齐,显着易见,做好查看记载,阻止损坏界桩的行为。
界桩保护员发现界桩松动、移动、丢掉、损坏时,应当及时陈述担任办理该界桩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界桩办理经费由界桩办理职责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从同级行政区域界限办理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成心损毁或许私行移动、增设、修正、康复界桩以及指派别人成心损毁或许私行移动、增设、修正、康复界桩的,依照《行政区域界限办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则处分。
因过错形成界桩损坏的,过错人应当及时陈述界桩所在地任何一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限依法改变后,原行政区域界限上的界桩即行废止,由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一起安排毁掉。在改变后的行政区域界限上建立新界桩,应当依照勘界的有关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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