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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省级层面负责跨设区市和国省道改线的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其他涉路工程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其中,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承担本辖区内除跨设区市和国省道改线以外的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J30、J31综合窗口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等;省级层面负责跨设区市和国省道改线的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其他涉路工程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其中,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承担本辖区内除跨设区市和国省道改线以外的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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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失破坏的,应当按照破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九条 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理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1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内容,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经审查,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当场做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颁发《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运输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地址:省政府:济南市泉城路319号;交通运输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1.符合公路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示例).pdf.pdf

  需加盖公章,本承诺材料只适用于《山东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简化获得电力涉路工程许可流程的通知》(鲁交公路函〔2020〕28号)中符合许可告知承诺备案条件的申请使用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示例).pdf.pdf

  回答:《山东公路路政条例》第十三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应进行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申请人应提交专项论证报告,并委托技术评价单位出具专项论证技术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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